解放 |
1.申请与寻求庇护者或获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家庭团聚的人,可免交本项(a)和(d)分段 所述的费用。 |
2.教学人员或大学教师可免交本项(a)、(b)、(d)、(e)的费用。 |
未满 18 周岁者免交本条第(a)、(c)、(d)、(i)和(j)项所述费用。 |
4.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奖学金或根据国际条约义务获得奖学金的学员,以及根据国际条约义务到斯洛伐克共和国学校讲授外语的人员,可根据互惠原则免交本项(a)和(d)规定的费用。 |
5.第 404/2011 Coll.号法案第 43(1)(a)条规定的人员可免缴本项目(c)点规定的费用。 |
6.根据本项第一分段第(f)点的规定,下列人员可免缴费用 |
(a) 如果由于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例如市镇名称、街道名称或街道编号发生变化, 导致居留证件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申请新的居留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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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作为获得庇护的外国人或作为获得辅助保护的外国人首次申请居留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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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第 404/2011 Coll.号法案第 58(1)(a)、(c)和(2)条申请容许逗留者可免交本项第(i)和(j)点的费用。 |
8.根据第 404/2011 Coll.号法案第 58 条第(1)款第(c)项和第(2)款的规定,获准容忍居留者可免交本项第(l)点规定的费用。 |
9.本项目第(l)至(n)点所述费用免征 |
(a) 根据第 58(1)(a)条获得容忍居留权的人员,或根据第 404/2011 Coll.号法案第 61a(1)(a)条留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人员、 |
(b) 根据第 404/2011 Coll.号法第 74(2)(b)和(c)条应向其颁发外国人护照的人、 |
(c) 根据经修订的第 480/2002 Coll.号《庇护法》和《某些法律的修订和增补法》获得辅助保护的人。 |
授权书 |
行政当局可基于人道主义或互惠理由免除或减少本项下的费用。 |